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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密标委工作组成员须知

 

第一条  工作组成员包括会员和观察员。

第二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提出申请;

(二)拥护并承认《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章程》;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从事密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会员加入工作组的具体程序为:

(一)向工作组提交《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申请表》、《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推荐表》和《保密承诺书》;

(二)工作组组织初审,并经工作组会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秘书处;首批会员由工作组组长或有关部门推荐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秘书处;

(三)秘书处报密标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由工作组联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

(二)参加本工作组会议和有关活动;

(三)获得工作组的资料;

(四)向工作组反映工作意见;

(五)拥有表决权。

第五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工作组的各项决议,承担工作组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工作组会议;

(三)宣传和贯彻工作组制定的标准;

(四)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工作组的权益和荣誉;

(六)遵守工作组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  观察员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从事密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观察员自愿提出申请,拥护并承认《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章程》。

第八条  观察员加入工作组的具体程序为:

(一)向工作组提交《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申请表》、《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推荐表》和《保密承诺书》;

(二)由工作组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秘书处;

(三)秘书处报密标委主任办公会备案后,由工作组联络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观察员可列席工作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观察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退出工作组时,工作组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如工作组成员无故缺席工作组会议达到两次以上的,或一年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出工作组。

第十二条  如工作组成员有严重违反《密码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章程》的行为,经密标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取消其工作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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